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2023-013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中 5 人因个人原因变动,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公司 2021
年业绩指标未达到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
条件,公司对因上述情形而造成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4)。
(二)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发布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8)。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
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5 人因个人原因变动,不再符
合激励对象条件;同时公司 2021 年业绩指标未达到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 77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开立了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578374),并
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3 年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486,700 -2,359,031 4,127,669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36,796,074 436,796,074
股份合计 443,282,774 -2,359,031 440,923,743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已依照《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相关授权并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于现阶段应当履
行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
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六、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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