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股份”)因7.74亿元民事诉讼未及时信披,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4月6日,中色股份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显示,近期中色股份因昊悦控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货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总金额为7.74亿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03%,构成《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根据中色股份报备的民事起诉状,中色股份起诉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中色股份未及时就该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色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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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要求:中色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